《万民法》TXT全集
万民法
书籍作者:约翰·罗尔斯
书籍类别:其他书籍
书籍格式:T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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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大小:解压后(3.84 MB)
书籍字数:32980 字
更新时间:2017-01-18 11:1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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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来源:万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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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每一社会都会有一观念即关于如何与其它社会发生关系,如何向其它社会展示它自己;它与它们共存于同一世界,除开某些与其它社会隔绝孤立的情况(以前曾长期如此)之外,它必须阐述某些理想和原则来指导它的对外政策。正如“公平的正义”一样,我所意指的更普遍的自由观念以下第三节第一部分将详细说明是从一个假设的封闭自足的自由民主社会状况出发的,它只包含了政治价值而非全部生活。现在的问题是,如何以一种令人信服的方式来扩展这一观念,用以包容一个社会与其它社会的关系并产生合理的万民法,但由于缺少这种扩展,自由主义的政治正义观念看来就是由历史决定的、且只适用于自由社会的政治制度及文化。而要给予“公平的正义”及近似的更为普遍的自由观念以充足的根据,至关重要的是表明事情并非如此。
    万民法还只是这些正义理念扩展中的几个问题之一,另外还有把它们扩及未来后代的问题,这属于正义储蓄的问题。同样,由于这些正义理念不只把个人看作是一个完整的生命,还看作是正常且充分合作的社会成员,并具有为此所需的种种能力;在此还需考虑的是,那些或暂时或永久地不具备这些能力的人应得到什么补偿,所有这些将引出好些健康福利上的正义问题。最后,还有野生动物及保护自然的补偿问题。
    我们很乐意对所有这些问题最终有个回答,但我怀疑我们能否在作为政治观念的这些正义观范围内作出回答。我希望最好能产生多种合理答案来针对扩展出的最初三个问题:扩及其它社会、扩及未来后代和某些健康福利的情况。关于这些问题,诸种自由正义理念尚不能成功解决。我们可以谈论的是,其一,政治正义理念并不包括一切,我们也不应抱此奢望。或者说,其所涉及的问题可能确实是政治正义理念的题中应有之义,但这些理念对于眼下的问题却都不恰当,尽管它们能适用于其它问题。只有在考察问题本身之后才能表明,这是一个多么大的错误。但我们也不应期待这些理念或任何对政治正义的解释就能料理所有这些问题。
    2?让我们回到我们的问题上来:把类似于“公平的正义”但较之更为普遍的自由正义理念扩展到万民法。要论证这些观点和其它类似观点在其范围内是普遍的,有两种迥然有别的论证方式。举例来说,莱布尼茨或洛克的学说:它们在其权威来源和表述上都是普遍的。我指的是,它们的源泉根据具体情况或是上帝的权威或是神圣的理智;它们的原则能表述成适用于所有理性的存在以显示出它们的普遍性。莱布尼茨的学说是一种创造物的伦理学[anethicsofcreation],它包含作为摹仿上帝形象者的道德观并直接适用于赋有理性的上帝创造物的我们。在洛克的学说中,上帝具有普盖万物的合法权威,自然法即上帝的法律的一部分,并为我们的天生的理智力量所了?解?处处约束我们和所有民族,并具有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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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顾我们的探讨过程,在勾勒万民法如何由关于权利和正义的自由观念中发展出来之外,更进一步的目标是:一当自由正义观念延伸至万民法,就应考虑适于更广泛的世界社会的政治自由主义的可能性。我们尤其要探询:在此情况下,对非自由社会的宽容应采取何种形式?尽管在一合理的民族社会中,专制独裁的政体不能被接纳为有良好声誉的成员,但也难以合理地要求所有政体都成为自由的。如果那样的话,万民法本身也就没有表达出自由主义固有的对有秩序社会的其它理性方式的宽容原则。一自由社会尊重其它由完备性学说组织的社会,支持其政治及社会制度达成特定的条件,以引导该社会去坚持合理的万民法。
    关于这一结论,我不打算再作论证。很显然,如果其它非自由社会尊重特定的条件,如第四节所讨论的那三项条件,它们将在一个由合理的万民法所统辖的民族社会中作为有良好声誉的成员而被自由社会所接受。这样,就没有任何政治上的理由对这些非自由社会采取武力干涉、经济或其它形式的制裁,以迫使其修正制度。自由社会的批评意见将和这些非自由社会的完整及公民自由权充分一致。
    4?万民法表达了怎样的对其它社会的宽容观念呢?它如何与政治自由主义相关联?从道德上说,自由社会是否就优于等级社会?如果所有社会都是自由的,这个世界是否更好呢?那些持有某种完备性自由观点的人可能会这样认为。但是,这种意见并不能支持下述主张:即,去肃清非自由政体的世界。就算这是正当的,也没有任何政治上可以如此去做的操作性力量。这情形类似于国内状况中对其它的善的观念的宽容。持有某种完备性自由观点的人会说,要是其他人也持同样观点的话,自由社会就会被看作是更好的社会。但是,在一种更广泛的信仰和说服力的背景下,上述判断却是错误的,因为其它学说会起到一种平衡作用,并赋予社会文化某种特有的深度与繁荣。关键在于,声称某一特殊的完备性观点的优越性只能充分地与声称某一政治正义观相协调,而非强加于后者之上。政治自由主义本身也当如此。
    政治自由主义表明,在自由民主政治的意义上,完备性学说有其局限性:基本性的立宪问题和关涉到基本权利和自由的事务都应由一种公共的政治正义观念来解决,由自由政治观念而非更宽泛的学说来作范例。民主社会的多元论这一多元论作为人类理性在自由制度运作下的结果,看来是最好的,且只能靠国家权力的抑制性运作才能完成确认这样的公共观念及其所支持的基本政治制度才是适合于我们社会统一的最合理基础。
    万民法,如我所勾勒的,不过是关于秩序良好的民族政治社会的相同观念的延伸。因为这一法律若要解决基本的立宪问题及社会中产生的基本的正义问题,它就必须立足于公共的政治正义观念之上,而不是立足于某一完备性宗教学说、哲学学说或道德学说之上。我已大致勾勒出这一政治观念的内容,并试图解释它如何被秩序良好的社会自由社会和等级社会所认可。除非作为某种权宜之计的基础,扩张性的宗教社会不会认可它;但从原则上说,在这种情况下没有任何和平的解决办法,只能是,要么一方得胜,要么双方都耗尽力量,陷入无奈的平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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