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TXT全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书籍作者: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书籍类别:其他书籍
书籍格式:T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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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字数:9967 字
更新时间:2017-01-19 16:4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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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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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本教材连续入选普通高等教育“十五”和“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亦是教育部法学类国家精品课程配套教材,内容权威、形式新颖、品质卓越。
    本教材编写体例十分成熟:以“总论一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一其他知识产权一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为明晰体系。在此框架下,全书以现行知识产权法和相关国际公约为基线,知识产权法之概貌和精要展现无余:既有知识产权法基本理论、基本范畴和基本概念的阐述,又有各知识产权制度的专题介绍;同时,国际知识产权制度、国际公约及相关立法例的变动、本国立法以及司法中出现的新问题、学界前沿性研究成果等皆列其间。
    本教材严格遵照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的教学基本要求编写而成,此次新版更结合我国新颁布的《专利法》和最新研究成果加以调整和完善,是法学专业本科生教学的首选教材。此外,本教材亦可作为非法学专业学生的通识教材,以及司法实务、知识产权实务和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培训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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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了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鼓励发明创造,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第三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第六条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七条 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
    第八条 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第九条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第十条 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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